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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覃加国、姚文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加国,姚文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8号申请执行人覃加国,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江县,被执行人姚文茂,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江县,覃加国与姚文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4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姚文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覃加国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姚文茂归还借款及违约金共计33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姚文茂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姚文茂名下所有位于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号房屋一套,此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该房屋因另案已被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且尚未具备拍卖条件。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姚文茂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咸治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晓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