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宏与惠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惠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224号申请执行人刘宏,女,汉族,1985年07月03日生。被执行人惠小兵,男,汉族,1970年11月13日生。申请执行人刘宏与被执行人惠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惠小兵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惠小兵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惠小兵为子长县广播电视台正式职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支行有工资收入,账号:2692540046004122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惠小兵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支行的账号26925400460041225。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建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