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5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卓雅外国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卓雅外国语学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674号原告: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起湾道盛景园10-13幢18-19卡首层、16-19卡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418113。法定代表人:林永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婉飘,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君静,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卓雅外国语学校,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镇大道东一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749968910。负责人:万鹤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卓雅外国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诗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