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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虞宝阳与天津金贸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宝阳,天津金贸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付强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525号原告:虞宝阳,男,198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武清区杨村街道广厦东里**号楼3门306.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应勇,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金贸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津围公路宜兴埠工业园1号。法定代表人:王海锁,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兵兵,男,公司员工。第三人:付强,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原告虞宝阳与被告天津金贸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付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虞宝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宝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虞宝阳负担。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国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