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3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某、李富忠等与安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富忠,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安某,李某6,李某1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3民初454号原告:吴某,女,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波,莱芜钢城钢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桑运霞,莱芜钢城钢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富忠,男,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原告:李某2,男,,汉族,住市钢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原告:李某3,女,196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忠(系李某3之兄),男,195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原告:李某4,女,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忠(系李某4之兄),男,195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原告:李某5,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忠(系李某5之兄),男,195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被告:安某,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会艳,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6,女,199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会艳,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1。法定代理人:安某(系李某1之母),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会艳,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李富忠、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与被告安某、李某6、李某1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吴某、李富忠、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李富忠、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李富忠、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吴某、李富忠、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负担。审判员 梁广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爱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