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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姚夫鸣、肖清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夫鸣,肖清云,彭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姚夫鸣,男,67岁,1949年1月21日出生,住萍乡市被执行人肖清云,女,62岁,1955年1月22日出生,住萍乡市被执行人彭维根,男,63岁,1953年3月21日出生,住萍乡市。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姚夫鸣申请肖清云、彭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02民初2083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肖清云、彭维根应支付申请人姚夫鸣案款390000.0元,承担执行费575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39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肖清云;彭维根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02执1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剑审判员 苏 杭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广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