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孟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孟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545号申请执行人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区泾渭十路45号。法定代表人耿进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孟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孟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54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助理审判员 岳锐敏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