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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3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石文春、石养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文春,石养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文春,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被执行人:石养连,女,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本院在执行石文春与石养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借款本金60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XX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