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程少红、叶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少红,叶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424号申请执行人程少红,男,1969年7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叶爱华,男,1963年3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3民初3664号程少红诉叶爱华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叶爱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程少红申请执行标的9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王小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