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新刚与赵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刚,赵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384号原告:李新刚。被告:赵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刚与被告赵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刚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云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