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佘群东与叶新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群东,叶新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277号申请执行人:佘群东,男,1967年11月11日生,住赤壁市书院巷。被执行人:叶新周,男,1964年9月2日生,住赤壁市官塘驿镇黄沙畈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佘群东与被执行人叶新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同一案件重复立案,故该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执2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