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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春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刑初486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春华,男,1981年2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张家港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春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薇、被告人杨春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杨春华在张家港市杨舍镇等地,先后向杨某、王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32.99克。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杨春华在张家港市杨舍镇等地,多次向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6克。2.2016年10月中旬某日,被告人杨春华在张家港市杨舍镇东环路卡罗翡翠酒店门前,以200元的价格向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3克。3.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杨春华在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东路,欲向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其身上共查获其欲向他人贩卖的甲基苯丙胺共计26.69克。被告人杨春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春华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以上事实,被告人杨春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朱某、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称重及取样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关照片、物证分析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杨春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春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2.9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杨春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立功表现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春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丽娟代理审判员  王建东人民陪审员  柳生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慧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