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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军与被告黄日晶连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黄日晶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495号原告:刘军,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密山市。被告:黄日晶,女,年龄不详,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密山。原告刘军与被告黄日晶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立案。刘军于2017年6月12日以黄日晶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53.00元,减半收取计76.50元,由刘军负担。审判员  刘长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