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岳新年与菏泽开发区金时贷汽车信息服务公司、菏泽市欧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新年,菏泽开发区金时贷汽车信息服务公司,菏泽市欧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902号原告:岳新年,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杰,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开发区金时贷汽车信息服务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芬。被告:菏泽市欧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和平。原告岳新年与被告菏泽开发区金时贷汽车信息服务公司、被告菏泽市欧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岳新年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新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岳新年负担。审判员 何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