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91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岳新年与菏泽开发区金时贷汽车信息服务公司、菏泽市欧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新年,菏泽开发区金时贷汽车信息服务公司,菏泽市欧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902号原告:岳新年,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杰,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开发区金时贷汽车信息服务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芬。被告:菏泽市欧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和平。原告岳新年与被告菏泽开发区金时贷汽车信息服务公司、被告菏泽市欧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岳新年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新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岳新年负担。审判员  何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