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1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万富恩与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富恩,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万富恩,男,汉族,1958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41958********,住五家渠101团五蔡路西侧。被执行人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环城西路261号,组织结构代码:14030838-1。法定代表人赵学兵,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万富恩与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629682.64元,已执行0元,尚有629682.64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601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万富恩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裴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