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3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唐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唐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3972号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兴贸二街15号8幢。法定代表人:白铁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明,男,汉族,1988年12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22元,由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8872元。审 判 长 智耀军审 判 员 于素娟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席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