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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涂跃进与南县城区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驻小荷堰工作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跃进,南县城区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驻小荷堰工作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921民初779号 原告:涂跃进,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住南县。 被告:南县城区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驻小荷堰工作组。 负责人:周力农,现南县南洲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涂跃进与被告南县城区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驻小荷堰工作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涂跃进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补偿损毁树木损失18558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诉状起诉的民事责任主体明显错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定如下: 驳回原告涂跃进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11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给原告涂跃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金利纯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阎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