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曹金宝与方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金宝,方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488号原告:曹金宝。被告:方芹。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金宝与被告方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金宝于2017年0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金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曹金宝负担。审判员 林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卿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