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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3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占华与官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华,官安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962号原告:刘占华,男,汉族,1973年4月1日生,农民,住前郭县。诉讼代理人:沈艳东,松原市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官安涛,男,汉族,1991年2月15日生,农民,住前郭县。诉讼代理人:靳平,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占华诉被告官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占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顺利审判员  赵莉莉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烨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