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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1执2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盐城市太极建设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与江苏南建建设集团常州南建建设有限公司、巢吉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太极建设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江苏南建建设集团常州南建建设有限公司,巢吉,杨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1执24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太极建设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黎城镇健康西路书香华庭2号楼商铺101。法定代表人:陈汉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峰,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南建建设集团常州南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中央花园1-1。法定代表人:赵现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巢吉,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杨南平,男,196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太极建设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南建建设集团常州南建建设有限公司、巢吉、杨南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南建建设集团常州南建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太极建设有限公司金湖分公司工程款等共计4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巢吉、杨南平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金融部门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余额较少;经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经车辆登记部门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巢吉有车辆登记,但找寻不到,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及同年5月16日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第2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蔡剑群审判员 王锡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正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