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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元泽、李宁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泽,李宁,郭玉,卜亚州,邱极亮,潘超越,张伟阳

案由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2刑初29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元泽,男,1994年7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盘山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户籍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辩护人蒋亚斌,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宁,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辩护人张锦超,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玉,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户籍地山东省济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被告人卜亚州,男,1993年12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5日被抓获,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辩护人左国平,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邱极亮,男,1995年7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户籍地辽宁省大洼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辩护人濮方涛、刘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潘超越,男,1996年12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户籍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辩护人陆旭涛,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伟阳,男,1993年2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大洼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户籍地辽宁省大洼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孟媛,辽宁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7]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元泽、李宁、郭玉、卜亚州、邱极亮、潘超越、张伟阳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3月20日以普通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褚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元泽及其辩护人蒋亚斌、被告人李宁及其辩护人张锦超、被告人郭玉、被告人卜亚州及其辩护人左国平、被告人邱极亮及其辩护人刘智、被告人潘超越及其辩护人陆旭涛、被告人张伟阳及其辩护人王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元泽、李宁、郭玉经合谋,由被告人郭玉在网上非法购买大量苹果公司用户的AppleID账号、密码,由被告人李元泽、李宁利用上述账号、密码,通过猜测密保问题,进行修改密码,添加或修改救援邮箱。被告人邱极亮、张伟阳、潘超越受雇于被告人李元泽、李宁,专门负责破解并修改密码。被告人李元泽将修改后的AppleID账号、密码信息以每条人民币4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卜亚州。被告人卜亚州将买来的这些账号登陆苹果设备进行“抹掉iphone”操作,导致本市的宗某、陆某以及其他全国各地众多的苹果用户的苹果手机、电脑中数据被抹除,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后卜亚州以“解某费”的名义向上述用户敲诈钱财。经查,被抹除锁定的苹果设备共计46台。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卜亚州被公安机关抓获,11月29日,被告人李元泽、李宁、邱极亮、张伟阳、潘超越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2月19日,被告人郭玉被公安机关抓获,七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移送了被害人宗某、陆某等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制作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元泽、李宁、郭玉、卜亚州、邱极亮、潘超越、张伟阳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七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认为七被告人均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均可对七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元泽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李宁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卜亚州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郭玉、邱极亮、张伟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潘超越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李元泽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元泽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是初犯、偶犯,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李元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的全部事实,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被告人李宁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宁此次犯罪对象特定,专门针对苹果手机用户,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动机明确,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李宁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卜亚州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卜亚州系初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卜亚州一贯表现良好,且案发后退出了赃款,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邱极亮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邱极亮的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理由是被告人邱极亮的行为系猜测苹果账号的密码并修改密码和添加救援邮箱,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就是受害人的苹果账号被他人“控制”,该账户或者数据并没有被破坏掉,通过其他一些技术手段仍然可以恢复账号以及数据。2、被告人邱极亮是从犯,理由是被告人邱极亮通过李元泽、李宁张贴的招工广告而受雇于李元泽、李宁,仅仅从李元泽、李宁处按月得到工资,主观恶性较小,手段轻微,因此其在团伙中只起到辅助作用,是从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3、被告人邱极亮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潘超越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潘超越的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理由是涉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通过技术恢复,并没有达到破坏的程度。2、被告人潘超越在本案中系从犯,理由是其在整个违法过程中处于受支配的过程,起到了次要和辅助作用。3、被告人潘超越此次犯罪系初犯,而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被告人张伟阳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伟阳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信息罪。理由是被告人张伟阳不具备此罪的构成要件,一是张伟阳主观上没有破坏动机,二是张伟阳没有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2、被告人张伟阳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理由是其是李元泽与李宁雇佣的员工,受到蒙骗,成为犯罪工具,因此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的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张伟阳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份,被告人李元泽向李宁提出利用修改他人的苹果ID账号来卖钱,并由其负责在网上找人买ID账号数据,被告人李宁表示同意。后被告人李元泽通过QQ群联系被告人郭玉,由郭玉利用网络非法购买大量的他人AppleID账号、密码提供给李元泽,再由李元泽、李宁破解AppleID账号、密码后将该账号、密码出售,得款后三人一起分红,被告人郭玉表示同意。为此,被告人李元泽、李宁在各街道张贴招工宣传单,而后被告人邱极亮、潘超越、张伟阳加入其中,并与三被告人约定专门负责破解他人AppleID账号、密码,每破解成功一条得人民币10元。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元泽利用网络通过手机将郭玉提供给其的他人AppleID账号、密码,分发给被告人邱极亮、潘超越、张伟阳,并由被告人邱极亮、潘超越、张伟阳利用自己的手机将上述账号、密码登陆苹果官网“管理你的AppleID”系统,通过猜测密保问题的手段修改密码,添加或者修改救援邮箱,三被告人将破解成功的账号、数据通过微信中的“成功单群”(该微信群的成员分别有被告人李元泽、李宁、邱极亮、潘超越、张伟阳)发送给被告人李元泽、李宁,再由被告人李元泽、李宁利用网络通过手机将破解好的账号数据进行出售。被告人李元泽通过QQ群联系到被告人卜亚州,将破解后的AppleID账号、密码信息以每条40-45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卜亚州。被告人卜亚州通过登陆“www.icloud.com”,将其买来的AppleID账号、密码输入对应的账号及密码的提示区域,点击“查找我的iphone”功能设置成“丢失”或“抹掉iphone”操作,从而导致宜兴市的宗某、陆欢、陈飞以及江苏省南京市的李德龙、束任亮等多名用户的苹果手机、平板电脑中数据被抹除、设备处于丢失模式、苹果IOS系统无法激活和正常使用。被告人卜亚州再以“解某费”为名通过QQ邮箱向上述用户发送邮件索要钱财。经查,被抹除锁定的苹果设备共计46台,并从被害人宗某处索得400元、从被害人王某1处索得600元、从被害人孙某处索得380元、从被害人张某4处索得400元,其余被害人通过苹果官网解某。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卜亚州被公安机关抓获,11月29日,被告人李元泽、李宁、邱极亮、张伟阳、潘超越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2月19日,被告人郭玉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被告人李元泽处扣押作案工具金色苹果iphone6、玫瑰金苹果iphone6plus各1部;在被告人李宁处扣押作案工具金色苹果iphone6手机1部;在被告人郭玉处扣押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主机1台;在被告人卜亚州处扣押作案工具金色三星S6手机1部;在被告人邱极亮处扣押作案工具金色苹果iphone5手机1部;在被告人潘超越处扣押作案工具金色ipadmini3平板电脑1部;在被告人张伟阳处扣押作案工具银白色苹果iphone5手机1部。七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卜亚州向公安机关退出了赃款,分别发还被害人宗某人民币400元、王某1人民币600元、孙某人民币38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侦查人员出具的侦破经过说明材料,证实本案经被害人报案而案发,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确定犯罪嫌疑人为卜亚州,后于2016年11月15日将卜亚州抓获,在卜亚州的交待下,经过侦查确定卜亚州的上家为李元泽,后于2016年11月29日在李元泽的住处,抓获李元泽及其同伙李宁、邱极亮、潘超越、张伟阳,根据李元泽的交待,锁定犯罪嫌疑人郭玉,并于2016年12月19日将郭玉抓获的情况。2、被害人宗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手机被锁截图、QQ邮箱收到相关邮件的截图、QQ聊天截图、微信转账截图,证实2016年10月14日,其使用的苹果6S手机上收到QQ邮箱提醒要填写QQ密码,当时其未于理会并将手机处于锁屏状态,但过了一会其准备打开手机时发现已经打不开了,之后其至家中电脑上查看QQ邮箱,发现其的手机是被人远程操作的,并且其中一封邮件上显示的内容是:“请解某您的手机ID,QQ:30×××43”,其便利用QQ添加了对方,并与对方聊天,对方称会帮忙解某,但其要支付600元,后经与对方协商最终谈定解某费为400元,其通过微信扫对方二维码支付给微信名为“百邦”的人400元,后对方帮其予以了解某,手机才恢复正常使用。3、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及其提供的QQ邮箱邮件截图及微信转账截图,证实2016年10月23日,其的苹果6手机界面上弹出一个对话框,显示的内容是:“您的AppleID已被锁定,若要解某,您必须验证您的身份”,当时其没有在意,但至10月24日,其的手机就被白屏了,其就通过绑定的QQ邮箱查看,发现有一封邮件内容是“苹果手机ID解某,联系QQ:35×××16”,交件人的名称叫“苹果”,账号为170×××@qq.com,后其通过QQ添加对方为好友,并与之聊天,对方声称要1200元的解某费用,后经过讨价还价,对方最终答应600元,后其通过微信扫对方二维码支付了600元,后对方帮其进行了解某,手机才恢复正常使用。4、被害人孙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QQ邮箱邮件截图及微信转账截图,证实2016年10月30日,其的苹果iphone6手机突然白屏了,然后其再用的时候就提示需要重新输入AppleID账号和密码,其将账号和密码输入的时候发现密码不对,其就进绑定苹果账号的邮箱查看,发现苹果官网发给其几封邮件,均是通知其AppleID被改掉的情况,当天下午,其又收到一封邮件,发件人昵称为“看我签名”,账号为348×××@qq.com,邮件标题为“手机解某”,内容为“请解某您的手机ID,微信:×××或QQ:34×××01,其就添加了对方的微信,对方告诉其要支付600元解某费,后其与对方协商最终谈定价格为380元,钱是通过其女朋友的微信转账给对方的,后对方帮其进行了解某,手机恢复使用后,发现其手机里面原本储存的通讯录、图片、视频等信息全部被删除了,就像变成了一部新的手机。5、被害人张某4的陈述及其提供的QQ邮箱邮件截图,证实2016年10月15日,其的苹果iphone6手机弹出一对话框,对话框的内容是:“AppleID已被锁定,若要解某,必须验证你的身份”,其就根据提示输入ID账号和密码,但是一直显示密码错误,之后其的手机就不能正常使用了,处于白屏状态,后其登陆邮箱发现苹果官网发来的邮件,说其的手机“AppleID”信息已经更新,手机数据也被抹掉了,到了当天下午其的邮箱又收到一封邮件,内容为:“苹果手机ID解某,联系QQ:35×××16”,发件人的名称叫“苹果”,账号为170×××@qq.com。后来其用朋友的QQ添加对方为好友,并跟对方联系解某的事,对方开价600元,后其还价至400元,其就通过朋友的微信以扫码的形式支付给对方400元,后对方帮其进行了解某,手机才恢复正常使用,但其手机内原来存储的信息现在都被删除了,其与对方的关于聊解某事宜的记录现已被其删除。6、被害人唐某、李某1、戴某、王某2、施某、马某、金某1、杨某3、陈某2、沈某、束某、于某、卢某、许某、孙某、李某2、张某1、杨某1、井某、王某3、陈某1、张某2、魏某、金某2、袁某、陈某1、张某3、陈某3、李某3、杨某2的陈述及其提供的QQ邮箱收到的相关邮件截图、聊天截图,证实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各自使用的苹果手机忽然进入激活界面,苹果ID账号被盗,手机及其连着的其他苹果设备被人锁死,数据被抹除,处于丢失模式,手机无法使用,大部分被害人在邮箱内看到有邮件提示要解某可以联系对方,再按照邮件上留的QQ号联系对方,并支付数额不等的“解某费”后对方才帮其解某,因对方的骗局均被被害人识破,均找苹果官网进行了解某的情况。7、宜兴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制作的扣押、发还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元泽处扣押到金色苹果iphone6、玫瑰金苹果iphone6plus各1部、从被告人李宁处扣押到金色苹果iphone6手机1部、从被告人郭玉处扣押到台式电脑主机1台、从被告人邱极亮处扣押到金色苹果iphone5手机1部、从被告人潘超越处扣押到金色ipadmini3平板电脑1部、从被告人张伟阳处扣押到银白色iphone5手机1部、从被告人卜亚州处扣押到金色三星S6手机1部以及退出赃款的情况,现已发还给被害人宗某人民币400元、王某1人民币600元、孙某人民币380元。8、宜兴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对从七被告人处扣押到的手机、电脑主机登陆QQ账号进行勘验检查发现,QQ账号21×××25(指被告人郭玉)向他人买苹果ID账号、密码的聊天记录以及昵称为“苦茶”(指被告人李元泽)的人在QQ上与QQ账号为21×××25(该QQ账号被李元泽修改的备注为“济南兄弟”)的人那买来苹果ID账号、密码,后李元泽通过支付宝与名称为“天将”(指被告人郭玉)之间的交易转账情况,及被告人李元泽通过淘宝购买救援邮箱的情况,以及被告人邱极亮、潘超越、张伟阳将破解成功的苹果ID账号、密码及添加的救援邮箱,通过“成功单群”〔指由微信名为“诗和远方”(指被告人李元泽)、微信名为“丁某木子”(指被告人李宁)、微信名为“你最珍贵”(指被告人潘超越)、微信名为“、”、“微信平台”(指被告人张伟阳)、微信名为“与你相遇多幸运”(指被告人邱极亮)等人组建的群〕发送给被告人李元泽、李宁,被告人李元泽再将破解后的数据卖给卜亚州的聊天记录,卜亚州再将破解的数据发送给被害人进行索要钱财的情况。9、宜兴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制作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QQ号:30×××43进行远程勘验,发现该号后页面显示:头像标识为“苹果”,网名:看我签名,个人说明:联系不到时请联系QQ:34×××01或微信:×××。然后再打开QQ查找界面输入QQ号:34×××01后页面显示:头像标识为“猫头”,网名:看我签名,个人说明:联系不到时某请联系QQ:30×××77,再打开QQ查找界面输入QQ号:30×××77,后页面显示:头像标识为“企鹅”,网名:百邦,个人说明:联系不到时某请联系QQ:35×××71,再通过QQ查找界面输入QQ:35×××71后页面显示:头像标标识为“青草”,网名:看我签名,个人说明:联系不到解某请联系QQ:30×××77,宜兴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并通过对金色三星S6手机(机主为被告人卜亚州)内登陆的淘宝账号“愤怒的小鸟”通过域名进行访问,发现其向淘宝账号“志辉煌现虚拟”购买QQ邮箱的情况。10、被告人李元泽的供述,证实2016年6月份,其向李宁提出利用改人家的苹果icloud账号来卖钱,李宁表示同意,并在盘锦市各街道发招工宣传单,后潘超越、邱极亮、张伟阳就根据广告加入进来,其负责在网上联系上家要数据(数据中包含苹果icloud账号、密码、设备名称、设备型号),上家的QQ号为21×××25,其在微信中给上家的备注为“济南兄弟”或“济南哥们”,他的QQ昵称是“干掉如来我就是佛”(指被告人郭玉)的人,其与郭玉之间的数据交易均是以昵称为“苦茶”,QQ号为47×××83的账号与郭玉的微信号×××,昵称“用沉默埋葬过去”来实现的,并与郭玉商量好得款后三人平分,其要到数据后就交给潘超越、邱极亮、张伟阳,让他们三个通过猜测密保问题来修改密保及添加救援邮箱,该救援邮箱是其通过淘宝买来的,他们将苹果ID账号修改成功后再通过微信中的一个叫“成功单群”的群聊发给其和李宁,并与潘超越三人商定每成功破解一条数据得10元,其再和李宁以40-45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下家,下家从其处买得苹果icloud账号数据后,就会把设备锁掉,导致别人使用的苹果手机、苹果电脑不能使用,持有设备的人只能向其下家付钱某,但这个解某过程就会像是一个将设备重新刷机,导致设备里的所有数据都会被抹掉,如果持有人不向下家付钱某,那么其持有的设备就像一块“板砖”,毫无用处。11、被告人李宁的供述,证实2016年6、7月份,李元泽向其提出利用改别人的icloud账号密码来卖给其他人,其表示同意,之后其与李元泽还找来潘超越、邱极亮、张伟阳三人帮忙干活,李元泽负责找上线买icloud账号数据,潘超越、邱极亮、张伟阳负责通过猜测改密保、密码以及添加救援邮箱,该救援邮箱是李元泽从淘宝上购买来的,并与潘超越、邱极亮、张伟阳约定每成功破解一条账号得10元钱,其和李元泽负责找下家卖,每个账号40-45元不等的价格,下家利用这些icloud账号把所登陆的设备给锁掉,导致别人使用的苹果手机、ipad、苹果电脑不能使用,只能找其下家解某,但这个解某过程,就会像是对一个设备重新刷机,导致设备里的所有数据都被抹掉,如果不解某的话,那么该设备就会像一块“板砖”不能使用。12、被告人郭玉的供述,证实2016年8、9月份的时候,因其在QQ群里有一定的知名度,后有一个昵称叫“苦茶”(指被告人李元泽)的人就和其聊天,并成为QQ好友,苦茶讲他会破icloud账号的密保的,故向其提出能否搞到icloud账号数据,钱由他出,由他将icloud账号密保破解之后再卖给别人,因为苦茶将破解后的账号密保卖给别人后,别人通过操作会将苹果设备给锁上,这样可以得到解某费,苦茶还跟其约定将卖到的钱和其与另一个人一起平均分红,后其同意的,并在网上购买了大量icloud账号数据给了“苦茶”。13、被告人卜亚州的供述,证实2016年10月初,其在QQ上加入一个叫“苹果ID研究中心”的群,群里有一个QQ昵称“苦茶”(指被告人李元泽)的人经常发广告称:“想挣钱就找他,私聊他”,因其手上正好缺钱,就联系了“苦茶”,后“苦茶”就把如何将苹果设备锁定的步骤一一向其讲解了,锁苹果设备的主要目的是可以要求对方付钱后帮其解某,后“苦茶”与其约定以每条45元的价格将账号密码卖给其,然后由其自己操作,后其将别人苹果设备锁定后,其一开始就用791×××@qq.com的QQ邮箱向别人的邮箱发送邮件,后因该邮箱被封号了,其就在淘宝上(其的淘宝昵称为“愤怒的小鸟”,账号为61×××28)买的邮箱向受害人发的邮件,邮件的主要内容是:“如果要解某手机,就联系我”,并引导受害人添加其的微信号等联系其,后其主要用微信号为×××、shoujijiesuo0001、shoujijiesuo0002、shoujijiesuo0003、shoujijiesuo0004、“百邦”、“百邦邦”、“百邦1”、“iphone”等与受害人聊天的,后以150至600元不等的价格向对方索要解某费的,受害人通过扫二维码或微信红包的形式付钱给其的,至案发其一共锁定了六七十台苹果设备。14、被告人邱极亮的供述,证实2016年5、6月份,看到盘锦市水游城那有一个广告,广告的内容是网络工作室招人,后其根据广告里的联系方式与对方进行了沟通,当时不是李元泽就是李宁与其见面的,没过几天就通知其至李元泽的暂住处去上班的,并约定每成功修改一个账号就得10元钱,至2016年8月份开始,李元泽、李宁就提供给其和潘超越、邱极亮三人icloud账号数据,然后安排三人通过猜测密保问题修改密码及添加救援邮箱,添加的密码是LYZ123456,添加的救援邮箱是李元泽和李宁提供的,修改好后,其和潘超越、张伟阳再将数据交给李元泽和李宁处理,至于他们两人是怎么如何处理的,其不知晓,但其确定他们两人是将修改好的账号卖给别人,然后由他人去锁别人的苹果设备,苹果设备一旦锁上,那就像一块“板砖”一样,无法再使用了。15、被告人潘超越的供述,2016年7月份的一天,其在盘锦市水游城看到一个广告,主要内容是网络工作室招人,后其联系了对方,当时不是李元泽就是李宁与其见面的,后对方安排其至李元泽暂住处工作的,至8月份开始,其与邱极亮、张伟阳通过猜测密保来修改密码,并添加救援邮箱来设置,重新设置的密码是“LYZ123456”,添加的救援邮箱是李元泽和李宁提供的,其与邱极亮、张伟阳将修改好的数据再交给李元泽和李宁,至于后期他们俩怎么处理这些账号其不清楚,但其可以确定李元泽、李宁是将修改好的账号卖给别人,然后由他人去锁别人的苹果设备。16、被告人张伟阳的供述,证实2016年7、8月份的一天,其在盘锦市水游城看到一个广告,广告的内容是网络工作室招人,后其根据广告上的电话联系了对方,后对方不是李元泽就是李宁与其见面的,后其就至李元泽的暂住处工作的,2016年8月份开始,李元泽、李宁就提供给其和邱极亮、潘超越三人icloud账号数据,通过猜测icloud账号密保问题开始修改密保、密码及添加救援邮箱,修改的密码是“LYZ123456”,添加的救援邮箱是由李元泽和李宁提供的,而后其与邱极亮、潘超越再将修改好的数据交给李元泽和李宁处理,虽然其与邱极亮、潘超越只负责修改账号密码、密保、添加救援邮箱,但其清楚这样做会将别人的苹果设备给锁上,苹果设备一旦被锁上,那就像一块“板砖”就不能再使用了,所以其确定李元泽、李宁是将修改好的账号卖给别人,然后由他人去锁别人的苹果设备。17、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元泽处扣押到的笔记本,证实被告人李元泽自被告人潘超越、邱极亮、张伟阳破解数据以来,每天按照破解数据的数量以每条10元的价格所记载的收入情况。18、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七被告人的户籍摘录,证实七被告人的具体出生日期、家庭住址,并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质证属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元泽、李宁、郭玉、卜亚州、邱极亮、潘超越、张伟阳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潘超越提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邱极亮、潘超越、张伟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邱极亮、潘超越、张伟阳某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辩解以及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本案中七被告人利用苹果手机设置的防盗防丢功能所存在的安全漏洞,通过非法获取他人的苹果icloud账户、密码后,将他人的手机设置为丢失,直接干扰系统功能,造成46位用户通讯终端的软、硬件均无法正常运行,并致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被删除,因此七被告人的行为系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且受害用户达46位,属于后果严重,故七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在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并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或数据,而是通过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特定操作的行为,故七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被告人潘超越提出的辩解意见以及对被告人邱极亮、潘超越、张伟阳的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邱极亮、潘超越、张伟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邱极亮、潘超越、张伟阳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玉负责在网上非法购买大量苹果公司用户的AppleID账号、密码提供给被告人李元泽,李元泽将从郭玉处提供的AppleID账号、密码交由被告人邱极亮、潘超越、张伟阳通过猜测密保问题进行破解密码,并篡改密保、密码并添加救援邮箱,三被告人将破解后的账号再由被告人李元泽、李宁进行出售给卜亚州等人。本案中被告人邱极亮、潘超越、张伟阳虽受雇于被告人李元泽、李宁,但从整个犯罪过程中来看,每个被告人的作用相当,缺一不可,而且是一个相互配合的统一体,三被告人加入后均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在量刑时可予以酌情考虑。故对被告人邱极亮、潘超越、张伟阳的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归案后,七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元泽、李宁、卜亚州、邱极亮、潘超越、张伟阳的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李元泽、李宁、卜亚州、邱极亮、潘超越、张伟阳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李元泽、李宁、卜亚州、邱极亮、潘超越、张伟阳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不宜适用缓刑,故对相关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元泽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二、被告人李宁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三、被告人郭玉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四、被告人卜亚州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五、被告人邱极亮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六、被告人潘超越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七、被告人张伟阳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八、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元泽的作案工具金色苹果iphone6、玫瑰金苹果iphone6plus各1部、被告人李宁的作案工具金色苹果iphone6手机1部、被告人郭玉的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主机1台、被告人卜亚州的作案工具金色三星S6手机1部、被告人邱极亮的作案工具金色苹果iphone5手机1部、被告人潘超越的作案工具金色ipadmini3平板电脑1部、被告人张伟阳的作案工具银白色苹果iphone5手机1部,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卜亚州的赃款,由宜兴市公安局继续返还给被害人张健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许卫琴代理审判员  徐建英人民陪审员  陈法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迪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