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民催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安徽新兴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新兴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02民催15号申请人:安徽新兴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工业园区药都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杨仿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露,安徽新兴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安徽新兴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40005123071052、出票人为烟台力士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烟台顺喜经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5日、付款行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新兴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岱松人民陪审员 赵 军人民陪审员 宁雯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竺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