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民终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873号本院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对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长松及白金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鲁16民终87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现裁定如下:(2017)鲁16民终873号民事判决书中诉讼费承担部分“由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800元”补正为“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担1800元”。审判长 黄跃江审判员 唐顺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廷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