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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闫某与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136号原告:闫某,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于某,女,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河间市。。闫某与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闫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闫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元,由闫某负担。审判员  李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