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彭友光与张初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友光,张初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288号原告:彭友光,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张初旗,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原告彭友光与被告张初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彭友光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彭友光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友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计260元,由彭友光负担。审 判 长 林庆永审 判 员 潘秀娟人民陪审员 邱惠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娟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