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范亚平与焦作制动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亚平,焦作制动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512号申请执行人范亚平,男,1953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焦作制动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汽车、无到期证劵、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劳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雒天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