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7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奚文兰与汪凤娣、张亚如、张保华、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华,张亚如,奚文兰,汪凤娣,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725号之一原告:张保华,男,195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张亚如,女,199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奚文兰,男,193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汪凤娣,女,1932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锋,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小民,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道波、杨荣,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保华、张亚如、奚文兰、汪凤娣诉被告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保华、张亚如、奚文兰、汪凤娣于2017年6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华、张亚如、奚文兰、汪凤娣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保华、张亚如、奚文兰、汪凤娣负担。审 判 长 时恒雨审 判 员 王明才人民陪审员 殷 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