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1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周雪艳、宫永前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雪艳,宫永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雪艳,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宫永前,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周雪艳与宫永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宫永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2015)栖民三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宫永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宫永前在栖霞市翠屏街道办事处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下:提取被执行人宫永前在栖霞市翠屏街道办事处收入10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晓坤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国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