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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崔瑞凯与淄博利林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瑞凯,淄博利林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1067号原告:崔瑞凯,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被告:淄博利林建材有限公司。住址地:山东省周村区正阳路东侧黑土村北。法定代表人:吴维林,经理。原告崔瑞凯与被告淄博利林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崔瑞凯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瑞凯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瑞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瑞凯负担。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窦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