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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孟民与虎红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民,虎红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384号原告:孟民,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来永,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言,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虎红旗,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攀,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民与被告虎红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孟民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孟民负担。审判员  张全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滕焕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