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邓云龙与温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云龙,温清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931号原告:邓云龙,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被告:温清平,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原告邓云龙与被告温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8元,由原告邓云龙负担。审判员 肖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扬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