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正得与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得,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李正得,男,汉族,1973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8号东3单元14层1402号。法定代表人李秀然,董事长。李正得与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60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确认:一、被告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李正得材料款55万元。二、被告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原告55万元材料款,被告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另行支付5万元违约金且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正得于2017年1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提取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