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德安、占和美等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金寨县供电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安,占和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金寨县供电公司,桂常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722号原告:李德安,男,194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占和美,女,1948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系李德安之妻。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钧,安徽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凤,安徽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金寨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新城区红军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355181904R(1-1)。负责人:李冬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述琴,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常银,女,1974年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明,金寨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德安、占和美与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金寨县供电公司、桂常银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较为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兵审 判 员 詹政海人民陪审员 方运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载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