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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常熟市异型钢管有限公司与河北华宏广源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异型钢管有限公司,河北华宏广源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731号原告:常熟市异型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珍门珍南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014301W。法定代表人:何建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虹,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华宏广源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吴桥县桑园镇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86652527473。法定代表人:张书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异型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宏广源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异型钢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华宏广源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异型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熟市异型钢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云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