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6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荟菁华热力有限公司与蒋文殿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荟菁华热力有限公司,蒋文殿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6269号原告:天津荟菁华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正德里3-2-301号.法定代表人:史淑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川,男,天津荟菁华热力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蒋文殿,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荟菁华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文殿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荟菁华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荟菁华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荟菁华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