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周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刑初176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子娟、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1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豫U×××××号牌轿车,沿济源市济源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济源大道与沁园路交叉口西侧路段时,撞到了道路北侧花池内指示牌。案发后,已将该指示牌恢复原样。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邱某、周某的证言,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血醇检验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破情况,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6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且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王浩杰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晓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