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5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上海光贤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光贤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5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光贤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乡潘石村***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朴晟一,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号东明广场*楼。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海光贤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现因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678338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朱新祥审判员 刘曙光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