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1587潘垚与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垚,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587号原告:潘垚,男,1979年6月2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灌云县,现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2幢三层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013058288)。法定代表人:陆伯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迎迎、李其凡,该公司员工。原告潘垚与被告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潘垚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垚撤诉。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代理审判员 张西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