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和平,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58号申请执行人高和平,男,1972年6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XX,男,1972年2月1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和平依据(2016)陕04民终8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借款人民币68.6万元、案件受理费10760元。执行费92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民终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豫军审 判 员 许 剑代审判员 史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