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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建华与罗恩成、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华,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建华,男,生于1969年10月27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达州市通川区。法定代表人唐忠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何建华与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5)达达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华隆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存款x元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账户上(户名:达州市达川区x专户,账号:x,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x)。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候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