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3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陈星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陈星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337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名人城市广场39层。被执行人:陈星星,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星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证券、互联网银行、公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