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执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李明宝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李明宝,张爱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保93号申请人: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贵溪市雄石西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负责人:姚志刚,主任。被申请人:李明宝,男,汉族,1953年4月19日出生,浙江省金华市人,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申请人:张爱娇,女,汉族,1956年12月7日出生,浙江省金华市人,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申请人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诉被申请人李明宝、张爱娇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60万元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明宝、张爱娇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60万元或提取等额的收入;二、在冻结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明宝、张爱娇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