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财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李某某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某,唐某,舒某某,李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财保1085号申请人徐某某,女,1986年5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唐某,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申请人舒某某,女,1967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申请人李某某,女,1974年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冯某某,男,1963年6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人徐某某与被申请人唐某、舒某某、���某某、冯某某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徐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唐某、舒某某、李某某、冯某某名下银行存款59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徐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唐某、舒某某、李某某、冯某某名下银行存款59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之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乔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