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蔡再来与黄郁美、于兰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再来,黄郁美,于兰群,颜惠娟,张红艳,蔡委成,厦门台美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2979号原告:蔡再来,男,195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德成,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郁美,女,1943年1月3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被告:于兰群,女,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监县。被告:颜惠娟,女,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张红艳,女,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告:蔡委成,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第三人:厦门台美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466号三楼3-5室。法定代表人:邵佳沐。本院受理原告蔡再来与被告黄郁美、于兰群、颜惠娟、张红艳、蔡委成、第三人厦门台美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蔡再来于2017年6月12日以原告需要补充证据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再来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再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蔡再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炎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宜超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