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3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486徐州市新群物资经销部与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新群物资经销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庄泉路1号南山华庭商务中心1号楼318室。法定代表人:吕斌,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新群物资经销部,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北路生产资料市场11厅73号。经营者:赵国新,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上诉人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新群物资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5民初3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既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志名审判员 苏 团审判员 单德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