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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3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胡国川与杨德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川,杨德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1053号原告胡国川,男,出生于1985年5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被告杨德秋,女,成年人,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原告胡国川与被告杨德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国川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国川申请撤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国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胡国川元,由原告胡国川负担。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畅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