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民终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与王燕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王燕来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民终4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太极大道东路32号。主要负责人:马毅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勤修,该公司聘用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燕来,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水,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财险广德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燕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2016年6月20日15时30分,王燕来驾驶皖PK××××号车行驶至广德经济开发区路段,因涉水行驶导致车内及发动机受损,经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凭证》。事故发生后,王燕来车辆经中国人保财险广德支公司定损发动机损失为39370元。后王燕来车辆在杭州和诚美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修理费39370元。王燕来为皖PK××××号车在中国人保财险广德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王燕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中国人保财险广德支公司赔偿王燕来经济损失39370元。原审法院判决认为:王燕来与中国人保财险广德支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并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后,经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事故车辆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燕来向中国人保财险广德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不计免赔险,王燕来有权要求中国人保财险广德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保险车辆的损失,即赔付汽车维修费39370元,对王燕来的诉请予以支持。中国人保财险广德支公司辩称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免责、免赔条款已告知,但并未举证本案车辆损失属于告知的免责、免赔条款内容,对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燕来车辆维修费3937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中国人保财险广德支公司负担。中国人保财险广德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十)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中国人保财险广德支公司就该条款已向王燕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王燕来已在保单投保人处签名明确“保险人免责、免赔条款已告知,同意投保”。发动机损失有专门的“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属于附加险种,王燕来并未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原审判决中国人保财险广德支公司赔偿王燕来发动机损失,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王燕来的诉讼请求。王燕来一方答辩称:王燕来一方未见过免责条款,保险单上的签名不是王燕来本人所签;本案是在王燕来驾驶车辆途中突遇下暴雨造成汽车进水,导致车辆损失和发动机损坏,不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且保险公司对车辆发动机之外的其他损失9万余元已经赔偿。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王燕来一方补充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广德县气象局“气象证明”,证明2016年6月20日广德经济开发区降特大暴雨。2、中国工商银行广德支行“转账授权书”及中国工商银行广德支行、广德中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说明”。证明:中国工商银行广德支行、广德中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作为保险第一、第二受益人,同意案涉保险理赔款直接支付给王燕来本人。中国人保财险广德支公司对以上证据材料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以上证据及当事人一审举证、质证,结合双方当事人一、二审陈述,本院二审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补充查明:案涉《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2016年6月20日,广德经济开发区降特大暴雨。案涉车辆保险第一受益人为中国工商银行广德支行,第二受益人为广德中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讼中,中国工商银行广德支行、广德中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均同意案涉保险理赔款直接支付给王燕来本人。本院认为:本案中,王燕来驾驶车辆,因遭遇特大暴雨造成包括发动机损坏在内的车辆损失,王燕来并非因故意或重大过错而涉水行驶,依据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项约定,中国人保财险广德支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付责任。中国人保财险广德支公司上诉主张的责任免除条款,并未明确免除因暴雨这一特定原因造成的包括发动机损坏在内的车辆损失的保险赔付责任。因此,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中国人保财险广德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8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学军审 判 员 胡继泽审 判 员 魏牟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朱 林书 记 员 沈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