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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黄山金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金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565号原告:黄山金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翁宏飏,董事长。被告: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左克光,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黄山金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黄山金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山金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和保全处理。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