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执9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余春玲与广东好点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春玲,广东好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913-1号申请执行人余春玲,女,汉族,1969年4月16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广东好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银港大道38号(车间9)。法定代表人吴柏泉。申请执行人余春玲与被执行人广东好点食品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依据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仲案字[2016]第335号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广东好点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工资5728.5元给申请执行人余春玲。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存放在被执行人广东好点食品有限公司内的机器设备一批,现发现大部分查封物已被非法转移,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另外,经本院到金融机构,车辆、房产、土地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5执9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毅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兆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