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俊壮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京01刑申22号张俊壮:你因犯强奸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一中刑终字第1585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判。你的申诉理由是:原审认定你强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很多见证人可以作证,证明你没有强奸被害人,是正常男女朋友交往;原判制造假证,一切都是谎言,违反法律、法定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你所提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经查,虽然被害人李某的智力属中度精神发育迟缓,且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但其用符合其本人智力状态的语言详细陈述了你在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采取暴力及言语威胁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同时,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法医物证鉴定书》亦证实,公安机关在李某的左右乳头及内裤、床单上均检出你的唾液与精斑。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认定你采取暴力及言语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你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你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及言语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你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百度搜索“”